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教研员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教育局01 时间:2023-05-18 16:43

明教人〔202386

各县(市、区)教育局,三明教育学院,市直属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三明市教研员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教育局

  2023516

 

三明市教研员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教研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充分挖掘教研员潜能,发挥教研员在教育教学中“研究、引领、指导、服务”职能作用,加强教研员队伍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县两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

二、评价内容

主要从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个维度评价教研员。具体依据《三明市、县两级教研员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三、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强化专业引领,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全方位推动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2.科学性原则。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研员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

3.客观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对教研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四、评价方式方法

评价工作按学年进行,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客观全面了解教研员履职情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评价指标,结合实际制定评价细则。

五、评价组织实施

每年8月中旬,教育行政部门对照评价指标,对教研员进行评价。县级教研员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实行抽评,原则上每三年完成一轮市级抽评。市级教研员评价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六、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2.将评价结果作为教研员提拔任用、职务晋级、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周期内两年评价为优秀且在市教育局抽评中为优秀的教研员授予“市级先进教研员”称号。

3.对当年评价为不合格的教研员,由学校对其进行谈话,连续两年评价为不合格的教研员,由学校对其进行约谈,并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低聘,直至解除合同的退出处置。

4.教研员有出现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形,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

七、评价要求

1.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研员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教研工作正确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教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教研工作高效开展。

2.确保客观公正。加强宣传,使教研员明确评价的目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等,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评价过程的透明度。

3.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确保教研员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附件:三明市、县两级教研员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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