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教育局01 时间:2021-01-04 15:06
  明教规〔2020211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三明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1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委教育秘〔20191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发〔20197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一)落实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不得转设为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个人的债务转化为学校的债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确保平稳过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可采取土地租赁方式约定租期,依市场变化调整租金。

1.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在2021131日前落实分类登记具体办法,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在2021131日前,分别对201791日前和201791日(含)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摸底,分类建立台账。

3.落实分类登记。20179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12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特殊情况需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鼓励条件成熟的民办学校立即分类登记,各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依法办理证照。

4.完善分类归档。各县(市、区)在分类归档时,对存在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细化清单,并于202212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的档案归整。

(三)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

1.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根据举办者的意愿,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非义务教育阶段与义务教育阶段要进行分立。

2.学校应当先行对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确保分立后原有学校和新设立的学校均达到设置标准,方可启动分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原有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需要,依法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民办学校分立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明确资产权属,各自独立办学。不能明确资产权属、资产不能完全剥离的,不能分立,不能分立的民办学校界定为非营利性学校。

4.因分立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终止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重新办理证照。

(四)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11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优先清偿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依法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举办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11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二、完善支持民办教育政策

(一)建立差别化支持政策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开展中外合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县(区)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也应安排专项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继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市、县(区)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凡在我市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依法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允许民办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但不得将接受捐赠与招生入学挂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资支出,按照省政府《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重新依法供应。市、县(区)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对旧校区进行盘活处置。在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的取得应由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政策遵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执行〕。

三、强化民办学校内部管理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监事)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应当优化董(理)事会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二)健全学校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每年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三)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和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实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标准,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配足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标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深化放管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综合解决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建设,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提高服务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对民办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县(市、区)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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