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相关业务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根据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形式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进行季度通报和整改。
(三)年终考核。各科室对本部门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单位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工作要求的科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订。
(三)本局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适时对考核优秀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本局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干部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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