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时间:2009-06-30 23:02

 

三明市教育局文件

 

明教监〔2009〕172 号

 


三明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学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一年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三明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三明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三明市教育局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等3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局办公室。

 

三明市教育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三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三明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局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学校(单位)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对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意见,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学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局机关经办科(室)、直属学校(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信息员、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各科室、直属学校(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公文按规定程序运转外,其余均由承办科室、学校(单位)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各科(室)、直属学校(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教育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九条 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三明市教育局上网信息审查表

上网学校(单位)

 

填表时间

 

上网信息

题目及内容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三明市教育局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我局机关及各直属学校(单位)行使的有关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教育管理、教育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局领导签发件为准,三明市教育局网站、局机关政务公开栏首发。

  第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市教育局分管办公室领导为新闻发言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通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教育信息。

第六条 日常工作中,各科室、直属学校(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市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教育信息提供便利。

我局在局机关大门设置政务公开栏,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了解。 

第八条 我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我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审核把关,相关科室依职责负责公开。
第九条 我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我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承办科(室)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局承办科室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我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监察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9年 7月1 日起施行。

三明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试行)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统一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598-8222735;传真号码:0598-8241272;通信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25号,三明市教育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65000。

2、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三明市教育局”网站上将《申请表》复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具体网址为:smjy8241049@163.com。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申请领取、在网上下载或自行复制,并在来函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5、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三明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三明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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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 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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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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