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文体和旅游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关于规范选择研学旅行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6日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选择研学旅行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精神,推进三明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落细落实,确保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规范安全、高效有序,促进我市研学旅行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选择研学旅行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开展,确保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规范安全、高效有序,发挥实践育人实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书本知识与生活经验深度融合、促进学校与社会互联互通,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力求形成中小学生广泛参与、活动品质持续提升、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基础条件保障有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文化氛围健康向上的研学实践教育发展局面。
二、基本条件
学校在选择研学旅行服务机构(下简称“研学机构”)时,应根据自身研学需求,从资质、管理、师资、课程、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筛选。
(一)资质方面
1.研学机构需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旅游及研学旅行相关经营范围)。
2.研学机构需依法注册两年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符合《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研学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
4.研学机构产权明晰、资产优良,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够承受市场风险,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及研学旅行相关险种、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5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并且代买或提醒家长购买意外险,赔付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研学机构连续3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单位所有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二)制度方面
6.研学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并设有研学旅行的专业部门。
7.研学机构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医疗及救助服务方案等,有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办法措施和经验,每年定期进行安全保障演练。
8.研学机构有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三)师资方面
9.研学机构有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配置研学管理人员、安全员、研学旅行指导师(经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或有培训资质的相关单位规范培训,培训内容符合研学旅行课程方向),从业人员应取得应急救护员证,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研学活动期间导师全程陪同。
(四)课程方面
10.研学机构有制定研学旅行线路并能够合理串联,有开发根据中小学生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分级、分类的研学实践课程及课程体系,对学校提出的研学主题和需求能够落实,能够对研学旅行及研学课程运行全过程实行规范管理、全面监督和持续改进。
11.研学机构近2年具备承接100人以上(含100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或组织200人以上(含200人)团体活动经验。
(五)保障方面
12.研学机构应与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
13.研学机构应与具备经营资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住宿、餐饮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把研学活动审核关
学校在选择研学机构时,必须与研学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书,并要求研学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研学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研学机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研学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研学机构研学旅行指导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学时证明、等级或结业证书)、应急救护员证、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等相关资料;
5.研学机构近2年内无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信息,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证明;
6.研学机构购买的责任险及其它保险资料;
7.研学旅行产品、线路资料、课程体系及研学机构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资料;
8.研学旅行安全手册、服务保障流程及标准控制规范、安全出行保障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安全保障演练资料;
9.研学机构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研学旅行包车合同,与提供住宿、餐饮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10.研学旅行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承诺书;
11.研学机构所有研学旅行业务从业人员无犯罪证明。
学校确认研学机构并外出开展研学活动时,必须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二)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评价机制,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学校要组织师生对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及承办研学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研学活动中,研学服务机构有效投诉超过5例或满意度低于85%的,学校不再将其列入选择范围。
(三)持续强化部门配合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文旅、发改、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完善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研学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共同抓好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与文旅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的学校要给予通报,督促学校谨慎选择合法合规的研学服务机构,避免出现“游而不学”或“学而不游”等情况,切实保障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质量。学校在研学过程中,如发现研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