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明教规〔2024〕4号
第一节  食堂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指由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资金)及财政承担的食堂人员工资等财政补助资金。由教育事业费安排的食堂房屋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等款项,直接在学校经费中核算。

营养改善资金应拨入学校食堂账户统一核算。学校在取得营养改善资金时列财政拨款收入,拨入食堂时列财政拨款支出。食堂在确认营养餐伙食费收入时列财政补助收入-营养餐补助。

第十五条  伙食费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等提供伙食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陪餐伙食费收入及其他代办伙食费收入等。

伙食费收入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为依据进行确认。采用预收伙食费或充值消费的食堂,在取得预收伙食费或充值伙食费时,应计入预收款项,月末按照实际消费金额计入伙食费收入。

学校开展各项活动、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涉及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在学校经费核算中列支会议费、培训费及公务接待费等,及时结算并将款项拨付食堂,食堂计入其他代办伙食费收入。不得挤占、摊销食堂收入,也不得列入食堂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指食堂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残值收入、捐赠收入、盘盈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食堂收入应以学校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严禁将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等计入食堂收入。严禁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款项缴入食堂账户。

年末,食堂设置独立账套的,应将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学校账目。

第十八条  中小学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可收取伙食费。中小学应据实核算伙食成本,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学期初的预收款,学期末结清,多退少补,据实结算,不得营利。

第十九条  采用校外供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膳食服务的,由学校向学生预收取的餐费按照代办费管理规定执行,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加强学生充值卡资金或按学期预交的伙食费、食堂运营和饭菜价格的监管,有条件的学校应将师生预缴伙食费,统一存入学校账户进行管理,并视食堂实际支出情况采取周结或月结方式定期将资金拨入委托经营商账户,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节  食堂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严格规范食堂支出范围、支付方式和成本核算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含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食堂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二十三  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食堂日常运行成本、其他成本。

食材采购成本。包括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支出,包含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蛋奶、果蔬、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水产品、调料及其他原料等八大类别。食堂食材采购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营养改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原材料采购,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支出,严禁挪用、挤占、克扣和截留。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服务人员(包括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工资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及食堂委托用工服务费用。

食堂日常运行成本。即与食堂管理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食堂办公费用、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食堂文化布置费用、小型日常用品用具(包括淘洗用具、碗筷瓢盆锅铲、清洁洗涤用品用具等)、食堂设施设备零星维修(护)费用及食堂水电煤气燃料费用等。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燃料等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教职员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餐产生的水电煤气燃料等费用可纳入食堂成本核算。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其他成本。主要包括主辅原材料的自然损耗,以及与食堂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不得计入食堂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

1.食堂应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所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得计入食堂成本,应计入学校费用。

2.食堂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厨房专用灶具、批量餐桌椅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学校经费支出,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3.食堂不得列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经费,不得列支任何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等人员经费。

4.其他与食堂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第四章  食堂库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签字验收。采购、验收人员应定期轮岗。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库存食品应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定期盘点制度。食堂物品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点单上签字确定。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五章  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设置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出纳由学校会计、出纳兼任的,学校应合理予以认定工作量。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应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做到钱账物分管。建立完善食堂内控制度,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做到岗位分离、互相监督。食堂会计主要负责原始凭证及成本核算表的审核、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等;食堂出纳主要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审核整理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食堂票据等;物资保管员主要负责出入库物品的核对、验收及登记、库存物品的日常保管、库存物品盘点、制作物品盘存表及食堂成本核算表,并按规定与食堂会计定期对账。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和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食堂会计档案资料应按照会计法要求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食堂结余资金的使用。食堂收支结余应全部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学生伙食质量等,严禁转移食堂结余资金,严禁将食堂结余资金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及非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  建立食堂财务报表制度。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年终编制年度报表,定期分析成本。年末应将学校食堂会计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关项目,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具体处理方法按照《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营养改善资金应做到专账核算,并按规定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按月公布经费账目及用餐学生信息等内容,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行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小学应在公示栏定期公示有关信息:每月公示伙食费收支账目,期末公示本学期伙食费结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加强食堂财会监督。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对所属学校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食堂收支和学生餐费管理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并将学校食堂经营情况定期向家长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膳食管理中有关内容法律法规以及部委、省、市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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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4826

 


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教育教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膳食经费管理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学生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实践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中小学膳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全程监控、以校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中小学履行膳食管理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应当保障学校膳食投入并对膳食管理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小学应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堂管理、营养计量、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中小学应成立由膳食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监督食堂财务活动、膳食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审议价格、伙食标准调整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情况,防止铺张浪费、挤占、挪用膳食经费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中小学的膳食服务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中小学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自主招聘、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采取劳务外包的,应依法签订不超过两年的劳务外包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

在校寄宿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管理确实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遴选工作小组,确定遴选原则、遴选方式,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应严格执行“零租赁”,经营单位必须相应降低伙食价格。学校要安排专人对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饭菜的质量、份量、价格、财务及成本核算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学校要参与监管经营单位的食材采购,要对经营单位明确采购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经营单位供货前须向学校提供采购过程性资料、合同、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和食材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学校应依法与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确认监管方式,以及各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实不具备自办食堂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载明卫生、质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学校食堂坚持集中管理、独立核算原则,实行在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食堂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食堂重大开支及重要经济事项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食堂膳食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健全食堂伙食价格调控机制。学生食堂伙食费据实结算,包餐制学校可按学期或按月收费,每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点餐制学校按照实际点餐价格结算。教职工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质同价,据实结算。教职工伙食费应按月及时转入食堂账户。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票据管理制度,建立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学校应完善自营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食堂物资采购取得正规票据,并附明细清单,不得以不符合会计支付规定的票据和送货单等白条入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收支应保证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全年营业额的3%以内。学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第十二条  中小学应建立、更新和维护中小学膳食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有关证件资质、票据、过程记录以及管理评价等资料的索取、收集和记录工作,保存时间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食堂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指由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资金)及财政承担的食堂人员工资等财政补助资金。由教育事业费安排的食堂房屋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等款项,直接在学校经费中核算。

营养改善资金应拨入学校食堂账户统一核算。学校在取得营养改善资金时列财政拨款收入,拨入食堂时列财政拨款支出。食堂在确认营养餐伙食费收入时列财政补助收入-营养餐补助。

第十五条  伙食费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等提供伙食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陪餐伙食费收入及其他代办伙食费收入等。

伙食费收入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为依据进行确认。采用预收伙食费或充值消费的食堂,在取得预收伙食费或充值伙食费时,应计入预收款项,月末按照实际消费金额计入伙食费收入。

学校开展各项活动、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涉及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在学校经费核算中列支会议费、培训费及公务接待费等,及时结算并将款项拨付食堂,食堂计入其他代办伙食费收入。不得挤占、摊销食堂收入,也不得列入食堂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指食堂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残值收入、捐赠收入、盘盈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食堂收入应以学校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严禁将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等计入食堂收入。严禁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款项缴入食堂账户。

年末,食堂设置独立账套的,应将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学校账目。

第十八条  中小学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可收取伙食费。中小学应据实核算伙食成本,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学期初的预收款,学期末结清,多退少补,据实结算,不得营利。

第十九条  采用校外供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膳食服务的,由学校向学生预收取的餐费按照代办费管理规定执行,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加强学生充值卡资金或按学期预交的伙食费、食堂运营和饭菜价格的监管,有条件的学校应将师生预缴伙食费,统一存入学校账户进行管理,并视食堂实际支出情况采取周结或月结方式定期将资金拨入委托经营商账户,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节  食堂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严格规范食堂支出范围、支付方式和成本核算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含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食堂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二十三  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食堂日常运行成本、其他成本。

食材采购成本。包括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支出,包含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蛋奶、果蔬、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水产品、调料及其他原料等八大类别。食堂食材采购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营养改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原材料采购,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支出,严禁挪用、挤占、克扣和截留。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服务人员(包括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工资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及食堂委托用工服务费用。

食堂日常运行成本。即与食堂管理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食堂办公费用、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食堂文化布置费用、小型日常用品用具(包括淘洗用具、碗筷瓢盆锅铲、清洁洗涤用品用具等)、食堂设施设备零星维修(护)费用及食堂水电煤气燃料费用等。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燃料等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教职员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餐产生的水电煤气燃料等费用可纳入食堂成本核算。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其他成本。主要包括主辅原材料的自然损耗,以及与食堂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不得计入食堂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

1.食堂应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所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得计入食堂成本,应计入学校费用。

2.食堂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厨房专用灶具、批量餐桌椅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学校经费支出,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3.食堂不得列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经费,不得列支任何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等人员经费。

4.其他与食堂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第四章  食堂库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签字验收。采购、验收人员应定期轮岗。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库存食品应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定期盘点制度。食堂物品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点单上签字确定。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五章  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设置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出纳由学校会计、出纳兼任的,学校应合理予以认定工作量。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应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做到钱账物分管。建立完善食堂内控制度,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做到岗位分离、互相监督。食堂会计主要负责原始凭证及成本核算表的审核、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等;食堂出纳主要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审核整理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食堂票据等;物资保管员主要负责出入库物品的核对、验收及登记、库存物品的日常保管、库存物品盘点、制作物品盘存表及食堂成本核算表,并按规定与食堂会计定期对账。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和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食堂会计档案资料应按照会计法要求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食堂结余资金的使用。食堂收支结余应全部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学生伙食质量等,严禁转移食堂结余资金,严禁将食堂结余资金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及非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  建立食堂财务报表制度。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年终编制年度报表,定期分析成本。年末应将学校食堂会计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关项目,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具体处理方法按照《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营养改善资金应做到专账核算,并按规定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按月公布经费账目及用餐学生信息等内容,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行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小学应在公示栏定期公示有关信息:每月公示伙食费收支账目,期末公示本学期伙食费结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加强食堂财会监督。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对所属学校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食堂收支和学生餐费管理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并将学校食堂经营情况定期向家长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膳食管理中有关内容法律法规以及部委、省、市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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