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教育局
2024年8月23日
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饮食健康,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教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2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膳食经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24〕20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幼儿园、公办实践学校、公办专门学校参照此细则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工作,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主管责任,督促市本级学校履行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负责统筹指导中小学学校食堂建设,财务科负责统筹指导食堂财务管理,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负责统筹指导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市教育技术装备服务站负责统筹指导食堂食材采购、校外配餐招标。
第三章 布局、设施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食堂的选址、建筑结构、设计与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的建设或装修改造方案应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不化妆、保持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操作时着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专间及专用操作区从业人员佩戴手套。
第七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和考核(可结合学校食品安全月调度工作),并有培训记录、考核记录台账资料。
第四章 自营管理
第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应保证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全年营业额的3%以内。每学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第九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财政安排给食堂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资金”)等财政补助资金。由教育事业费安排的食堂房屋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等款项,直接在学校经费中核算。营养改善资金应拨入学校食堂账户统一核算。学校在取得营养改善资金时列财政拨款收入,拨入食堂时列财政拨款支出。食堂在确认营养餐伙食费收入时列财政补助收入--营养餐补助。
伙食费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等提供伙食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陪餐伙食费收入及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费收入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为依据进行确认。采用预收伙食费或充值消费的食堂,在取得预收伙食费或充值伙食费时,应计入预收款项,按照实际消费金额计入伙食费收入。学校开展各项活动、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涉及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在学校经费核算中列支会议费、培训费及公务接待费等,及时结算并将款项拨付食堂,食堂计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不得挤占、摊销食堂收入,也不得列入食堂支出。
其他收入。指食堂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残值收入、捐赠收入、盘盈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学校食堂每学期初应对伙食费进行预收。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统一开具《福建省中小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或《福建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向教职工收取的伙食费及其他收入,统一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十一条 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严格规范食堂支出范围、支付方式和成本核算管理,逐步建立原材料消耗定额标准,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含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食堂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第十三条 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食堂日常运行成本、其他成本。
食材采购成本。包括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支出,包含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蛋奶、果蔬、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水产品、调料及其他原料等八大类别。食堂食材采购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营养改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原材料采购,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支出,严禁挪用、挤占、克扣和截留。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服务人员(含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工资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及食堂委托用工服务费用。
食堂日常运行成本。即与食堂管理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食堂办公费用、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食堂文化布置费用、小型日常用品用具(含淘洗用具、碗筷瓢盆锅铲、清洁洗涤用品用具等)、食堂设施设备零星维修(护)费用及食堂水电煤气燃料费用等。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燃料等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教职员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餐产生的水电煤气燃料等费用可纳入食堂成本核算。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其他成本。主要包括主辅原材料的自然损耗,以及与食堂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不得计入食堂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食堂应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所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得计入食堂成本,应计入学校费用;食堂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厨房专用灶具、批量餐桌椅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学校经费支出,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运营成本不得列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经费,不得列支任何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各项保险等人员经费;其他与食堂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 采用委托用工服务方式的学校食堂要坚决落实“零租赁”管理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收取租金、管理费,不得向受托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及学校运行经费、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学校工会经费等,不得以私下协议等方式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受托方的无偿服务。
第十六条 食堂所有支出报销应按财务制度要求提供正规合法票据、清单等材料,严禁白条入账。食堂应定期与供货商结算货款,除向当地农民零星采购支出可采取现金支付以外,食堂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杜绝大额现金支出。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须由经办人、食堂管理员、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报,由食堂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不得列支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及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应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的费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食堂收入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结算自付,不得侵占学生利益。要严格管理,不得出现教职工(含陪餐人员)与学生同菜不同价或教职工用餐免费、不足额缴纳伙食费,挤占学生伙食费的现象。
第五章 承包或委托管理
第二十条 拟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招标条件中不得附带非学校食堂经营内容。除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外,已签订的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有约定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租金等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的,一律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取消,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合同有捆绑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一律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有效期不超过原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采用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利润率或利润额度由学校食堂遴选工作小组确定。学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由学校和餐饮管理单位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菜品。学校和餐饮管理单位应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并将主、副食菜谱及价格进行公示。
第六章 食材采购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或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不能分割采购的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财政资金下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米、油、面、肉、蛋、奶等大宗食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集中政府采购,食堂的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并纳入集中政府采购,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原辅料采购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已签订的食材采购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学校,可参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料采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并纳入集中政府采购。市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材采购要严格按《三明市教育局关于修订直属学校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管理事项的通知》(明教办〔2023〕219 号)执行。
第七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膳食经费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科学确定供餐价格,食堂膳食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健全食堂伙食价格调控机制。学生食堂伙食费据实结算,包餐制学校可按学期或按月收费,每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点餐制学校按照实际点餐价格结算。教职工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教职工伙食补助应按月及时转入食堂账户。
第二十六条 拟校外供餐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遴选不少于3家供餐企业,招标条件中不得附带非校外供餐内容。准入有效时间不超3年,学校与供餐企业签订书面供餐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合同期不超1年。除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外,已签订的学校校外供餐合同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有捆绑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一律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有效期不超过原合同有效期;已签订的学校校外供餐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立即终止,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采用校外供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膳食服务的,由学校向学生预收取的餐费按照代办费管理规定执行,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完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人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结合实际出台属地实施细则或参照本细则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校级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轮流陪餐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