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明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育督导是国家法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健全完善市级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调整充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和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教育工作的副主任)等任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团市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县级政府相应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政府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健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3.健全督导机构工作制度。规范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工作规程,明晰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教育督导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健全完善教育督导与纪律督导、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国家监督制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建教育督导内外协同机制。加强对县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厘清教育督导机构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边界。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4.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市县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市级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每年3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两项督导”)、“教育强县”“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和省政府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工作(简称“对市督导”)等。责任督学工作专项经费每年2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市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建设、督学研训、专项和综合督导人员经费、市直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兼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
5.规范专兼职督学配备。实行督学制度,配齐配强督导工作人员。专兼职督学总数按照辖区纳入督导范围内学校数的1:5比例配备,其中幼儿园在校生达360人、中小学在校生达2000人的学校按与学校数1:1比例配备,专职督学占比不低于30%。规范专职督学选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的法定要求,从优秀校长、教师、科研人员和其它专业人才队伍中遴选,建立自荐、推荐、选聘、考评、管理和退出机制。兼职督学选聘以在职人员为主,适量选聘身体健康、符合督学基本任职条件且退休时间不超过三年的人员任兼职督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兼职督学总数的40%。兼职督学由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用或聘请。责任督学实行动态选聘和集中办公,人事关系可保留原单位不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6.严格督学聘后管理。建立市级督导专家库,打造覆盖各级各类教育以及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专业化督学及评估专家队伍。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实施专家委派制度,成立教育督导组,做好督前、督中、督后环节工作。鼓励各级各学段互派督学,推动各类督学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建立培训考评机制。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切实提高各级各类督导专业化水平。将专职督学职务评审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职务评审系列,增设“督学管理”评审类别,设置督学职称岗位,开展督学职称评审,促进督学专业化发展。建立督学考核评价、表扬激励和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督学实绩考核评价,严格实行督学准入、退出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评先评优表彰系列,对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予以解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三、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8.依法履行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构建有效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体系。督促县级政府管好教育,指导学校办优教育,引导社会评实教育,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9.完善分级教育督导。健全省市县乡逐级全覆盖、跨级重抽查、本级促协同的督政体系。结合省“对市督导”工作,建立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自评和督导评估制度。加强“两项督导”“教育强县”“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和省“对市督导”等综合督政,指导、督促县(市、区)健全完善“对乡镇督导”制度,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重点督促县级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能,推动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及重点改革项目的落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10.规范实施督学。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幼儿园办园行为、中小学素质教育等督导评估。指导学校建立以自我评估为基础、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结合的学校督导制度,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三明教育学院)
11.强化评估监测。构建全市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强化评估监测结果的科学分析和深度运用。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三明教育学院)
12.优化方式方法。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明察督导与暗访督导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建设市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构建全市教育督导大数据云平台,建立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三明教育学院)
四、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13.完善督导通报制度。依法建立各类教育督导、监测结果通报制度,综合督政结果要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向相关单位报送。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落实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三明教育学院,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14.强化督导反馈和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下达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落实整改。被督导单位要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回头看”机制,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15.健全正向激励制度。市委、市政府将“两项督导”“教育强县”“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和省“对市督导”等各类综合督导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年度综合考评、教育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拨款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获得“优秀”成绩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16.严肃约谈问责制度。建立分级分类、多部门成员的教育督导约谈制度,对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约谈,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组织开展;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约谈,由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联合组织开展。约谈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下发被督导单位,并抄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应予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