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
明教发〔2021〕25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三明教育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项目鉴别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三明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研制本地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鉴别相关指南办法,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相关文件报我局备案。

 

 三明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16日

 

三明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为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项目鉴别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实施校外培训,适用本指南。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培训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规范。深刻领会贯彻中央“双减”政策精神,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属地行政管理责任,明晰界线、从严要求、规范程序,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坚持科学严谨。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尊重学科规律和教学规律,综合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立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出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鉴别意见,确保科学与严谨。

  (三)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主管部门之间横向配合、县域之间协同推进,坚持“一盘棋”,避免在实践中出现“低洼区”“空白区”“矛盾区”。积极研究和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完善制度和机制。

  三、鉴别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6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闽教发〔2021〕92号)、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校外培训的实际情况,对培训项目类别进行鉴别。主要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评价方式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如符合以下特征,即判定为学科类培训项目。

  (一)培训目的: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主要为提升学科学习成绩服务。

  (二)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

  (三)培训方式: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虚拟者、人工智能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

  (四)结果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侧重甄别与选拔,以学习成绩、考试结果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四、鉴别程序

  (一)分级建立鉴别专家委员会。建立省、市、县三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分别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课程、教学等方面专家,文旅、体育、科技和人社等部门分别推荐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劳动技术类培训机构的行业专家,以及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组成。市级参照省级,由市教育局委托三明教育学院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并负责日常鉴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组建鉴别专家委员会,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机构自主提出鉴别申请。不明确属于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鉴别确认。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报送鉴别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与今后办学行为相符,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项目类别不一致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三)属地专家委员会实施鉴别。培训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查看、课堂观察、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结合培训目的、对象、内容、培训方式、评价方式、所使用的教学资源或培训材料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初步鉴别意见,经专家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形成鉴定报告,报本级有关职能部门。

  (四)鉴别结果备案和审阅。专家作出的鉴别报告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参考,需明确“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并注明参与鉴别的专家姓名及其专业职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鉴别结果应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级加强对各县(市、区)鉴别工作的指导,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备案的鉴别结果进行审阅,及时纠偏矫正,确保各县(市、区)标准和操作步调一致,避免出现同类培训项目在不同县(市、区)给出差异鉴别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推进步调。鉴别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推进的原则。本通知发布后,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研制细化的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确保全市标准一致。各地要认真总结、主动收集代表性鉴别案例,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境下的鉴别评定标准,建立典型案例资料库,促进信息互通共享,不断积累和丰富鉴别经验,推动鉴别工作更加准确、高效。鉴别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为主负责,在出现较大争议或难以鉴别的个案时,各地可以提请市教育局进行研究裁决。在其他主管部门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管理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协助提供有关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意见,并对“学科类”鉴别有最终决定权。

  (二)严格遴选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专业资格和良好品德,确保科学鉴别、客观公正。专业资格包括:自身为具有学科、课程、教研等多方面专业水平的教育专家或了解行政管理规范的法律专家;能够准确理解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课程方案和相关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材;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良好品德包括:政治立场坚定,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自身及直系亲属未在培训机构中任职或兼职、属于非利益相关方。专家开展鉴别工作不得受外界干扰,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确保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三)严惩虚假申报。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对开展的培训项目类别进行自我研判、自评自查,自觉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各地要将培训项目鉴别工作和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持续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8号)要求,坚决防止个别机构“钻空子”“打擦边球”,以“非学科”之名行“学科”之实。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非学科”鉴定结果以及在获取“非学科”鉴定结果后违规开展学科培训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撤销其鉴定认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列入当年度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置结果。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

      3.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申请表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