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强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明教规〔2021〕7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解决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难题,有效防范办学风险。借鉴福州、龙岩等兄弟设区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加强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实施方案(试行)》,经市教育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0日

  

加强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解决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难题,有效防范办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和《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教规〔2019〕30号)等要求,借鉴福州、龙岩等设区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一)开发“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要求,三明市教育局与招商银行三明分行合作搭建校外培训机构网络监管平台,平台包括课程商城、资金监管、培训机构监控平台三个模块,统一无偿提供“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API接口供各家银行接入,各接入银行自行做好行内账户监管系统开发对接,并按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实时向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及时推送“办学资金风险预警通报”。平台收到预警后自动发送短信至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科(股)室、校外培训机构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必须第一时间再电话通知到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科(股)室。

  (二)开设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应当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机构名称”,并使用专用账户依法对培训费资金进行收支、缴存和使用。培训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使用管理本机构培训费资金的基础账户和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保障所需的最低余额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与开户银行应协商签订《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参考版本)》(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协议》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专用账户中最低余额要求 

  “最低余额”指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在本机构专用账户内缴存设立的、在本机构终止办学时,用于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保障所需的账户最低余额。

  1.“最低余额”主要用于校外培训机构不能正常办学时,为保障受教育者退费等合法权益时所需资金,不得用于机构正常办学期间的退费。

  2.“最低余额”要求不低于5万元。“最低余额”设定根据培训机构学员人数适当调整,其中100人(不含)以下的5万元;100人-200(不含)人的10万元,200人以上的20万元。

  3.在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等重大违规问题时,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动用“最低余额”资金,优先解决学员退费事宜。

  (四)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管理 

  “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指校外培训机构在一个自然月内,一次性或分次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出,导致账户余额低于上月末专用账户时点余额50%资金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产生“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发出“大额资金流动预警通报”,将信息推送至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触发预警后,培训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剩余资金。触发预警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情况说明,组织相关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对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等合理的资金使用予以同意,对教育行政部门认为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不予同意(营利性机构在年度财务结算后、预留足额办学经费后实行年度分红的除外);对不能继续办学的情况,应指导培训机构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五)办学风险处置 

  县(市、区)教育局在专用账户发生最低余额使用、大额资金流动等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如认定存在风险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县(市、区)教育局要定期抽查账户余额,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县(市、区)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妥善处置办学风险;开户银行应依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的管理,与县(市、区)教育局密切保持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

  (六)培训费收取 

  培训机构须对收取的培训费“明码标价”,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收费前,培训机构应与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培训费用、学习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培训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须明确按月或按课时收取。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打包、捆绑超期预收培训费;不得以加盟连锁经营等名义,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培训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费事宜。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专用账户。未全额缴入专用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县(市、区)教育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培训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培训机构选择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专用账户后,应按本《通知》和《管理协议》的约定,依法规范本机构培训费存款资金的收支和使用管理,保障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专用账户的培训费存款资金是培训机构的法人资产和办学经费,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培训费存款资金和利息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预警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向县(市、区)教育局报告,并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培训机构启动终止办学和处置终止办学善后事宜时,应按本《通知》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培训费专用账户撤销和存款资金结算工作。

  (八)开户银行管理 

  原则上各家银行均可开设专户,但须与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取得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资格,并实时向“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

  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县(市、区)教育局按本《通知》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指导和保障培训机构规范、便捷使用专用账户收支和管理培训费存款资金。

  开户银行应建立“专属客户服务”机制。指派专人(“专属客户服务人员”)负责签约客户(签订《管理协议》的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的“客户服务”。开展“专属客户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专用账户的“窗口服务、政策咨询、系统维护、业务查询、信息沟通、反馈告知和友情提示”等客户服务;协同培训机构,按《管理协议》支付培训费存款资金,做好培训费存款资金管理。

  开户银行应就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加强与县(市、区)教育局的沟通协调,并第一时间向县(市、区)教育局、培训机构及“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发送“办学风险预警通报”,并电话通知相关联络人。

  (九)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1.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培训机构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通知》要求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在新的专用账户启用后,应将原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余额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原开户银行在资金结转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原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新旧专用账户之间资金接转监管工作。

  2.培训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通知》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专用账户。培训机构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培训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县(市、区)教育局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和《善后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向受教育者退还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培训服务合同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在完成终止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存款余额(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机构的法人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二、全面推行监管平台

  (十)校外培训机构网络监管平台实施步骤 

  1.组织部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认真做好监管平台上线工作,实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监管。5月中旬组织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一次平台使用培训会,确保监管平台顺利实施。

  2.分批推行。第一批试点推行地区为梅列区、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以上4个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对接,督促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的建立及“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运行,依托监管系统中的课程商城、资金监管、培训机构监控平台三个模块,基本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科学监管、校外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3.全市推广。在2022年6月底前,全市各县(市、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完成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十一)强化综合治理。依托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建立“互联网+监管”机制,加强培训机构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定、投诉渠道等信息公开,强化以资金监管为重点的监管手段,及时掌握培训机构和行业市场各种动态,切实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防范各类风险。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宣传引导工作,为规范校外培训工作凝聚社 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 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增强规范办学自觉性, 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抽查,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风险。对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将相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账户监督管理协议(参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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