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教督〔2018〕4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三明市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三明市教育局

  2018年3月7日

  

三明市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教育厅的具体指导下,全市大力实施小学“强基”、初中“壮腰”、高中“筑梦”工程,认真落实《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特色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明教初〔2016〕13号)和《三明市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工作意见(试行)》(明教中〔2011〕265号),持续创建校园足球、体育传统、美育、书法教育、国防教育等特色学校,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着力补齐教育短板,教育主要指标良性发展,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提升,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展,教育质量稳步提高,相关经验得到上级认可和推广,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不断增强。但也存在部分学校特色不鲜明、亮点不突出、发展不充分、活动浮于形式、推进措施乏力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三明教育在全省、全国的竞争力和美誉度,也制约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基础教育、中职教育改革与发展,丰富教育内涵,提升新时代特色学校办学品位,整体提高我市学校教育质量,在全面总结2011年以来我市学校创建特色项目活动的基础上,结合三明实际情况,对全市新时代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全市基础教育、中职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立足地域资源和自身基础,努力探寻特色学校创建的价值和意义,走“文化立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的内生式发展之路。培植一批“文化底蕴深厚、内涵发展持续、办学风格突出、课程体系科学”的特色学校,努力实现“县县有品牌,校校有特色,人人有特长”的创建目标,不断满足学生多元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三明是生态之城、文化之城、红色之城、文明之城,创建特色学校要根植于三明地域特定社会自然和文化环境之中,符合国家办学标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有鲜明的个性化创新精神,对青少年学生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经受实践检验和普遍赞誉。通过进一步深化“抓特色项目——建特色学校——创特色示范学校”系列创建活动,到2021年,全市建成100所特色项目学校,50所特色学校,20所特色示范学校。全面打造“整体育人、文化内生、课程再造、系统建构”具有三明特色的教育生态,让每一所学校呈现出“有个性、有温度、有故事、有美感”的学校教育新样态,全面提升我市教育综合实力。

  三、创建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满足学生生命成长和未来发展的需求。科学准确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提炼富有内涵和个性的办学理念,以此引领学校改革发展。

  (二)独特性原则。特色学校在具有一般学校共性的基础上,追求“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形成“教师有特质、学生有特点、学校有特色”的个性鲜明、独树一帜的办学模式和教育理念。学校的某一项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教育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学生某一方面的素质明显优于其他学校。

  (三)发展性原则。特色学校的创建要立足校情,在充分继承和挖掘传统办学内涵的基础上,明确本校办学特色内容,并从整体上、全局上进行长期规划,按照“抓特色项目——建特色学校——创特色示范学校”的发展路径,分类分层推进。要把特色学校的发展建立在科学、与时俱进且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举措上,促使学校不断超越自我,不断提升质量,不断创新发展。

  (四)全体性原则。特色学校建设是学校整体发展策略,需要学校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要面向全体,广泛发动师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努力形成共同的校园文化价值取向和追求。

  四、创建范围

  全市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

  五、创建内容

  特色项目:在学校教育的某个方面形成的,能够长期坚持实施,学生参与面广,育人效果明显的单项特色。特色项目是形成“特色学校”的必经阶段,是特色学校创建的一个切入点,最终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特色学校:学校基本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并能将学校特色项目逐步上升到文化层面,初步总结提炼出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或一种育人理念和办学思想,学校整体、局部或某一项目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或品牌。能够长期坚持实施,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个性鲜明课程体系,学生受益面广,素质提升明显,能够整体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的办学品牌。

  特色示范学校:学校“整体育人、文化内生、课程再造、系统建构”的特色教育生态基本成型,形成“教师有特质、学生有特点、学校有特色”的个性鲜明、独树一帜的办学模式和教育理念。有区域示范性和影响力,是学校文化的积淀,是学校优质办学魅力的彰显,形成了独特、优质、稳定的学校文化、办学风格与优秀办学成果的学校。能够长期坚持实施,对于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具有较大的影响。

  特色学校创建主要分六种类型:

  (一)教育类特色。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具有良好教育效果。教育类特色包括爱家爱校爱国教育、养成教育、法制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理想教育、关爱留守儿童教育、家长学校、社会实践、家庭教育特色等。

  (二)教学类特色。围绕推进课堂革命,打造高效课堂,不断实践探索,教学成效显著。教学类特色包括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校本课程和校本教材开发(心理健康教育、国学教育等)、校本教研、学科特色等。

  (三)师训类特色。学校重视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提高,打造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师资队伍,在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方面有突出的做法并取得显著效果,通过教师专业化发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建立健全教师培养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师训类特色包括师德建设、研训模式、教师专业成长等。

  (四)活动类特色。坚持学生全面发展,丰富学生社团活动,充实学生课外生活。活动类特色包括团队会、阅读、摄影、书法、绘画、演唱、声乐、器乐、舞蹈、体育、科技活动、综合实践、德育活动等。

  (五)管理类特色。学校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形成独特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管理类特色包括办学思想、管理制度、党建创新,如安全管理特色、精细化管理特色、标准化管理特色、年段、班级管理特色、人本化管理特色等。

  (六)文化类特色。校园文化实质是学校精神的塑造、内涵的建设。在创建特色过程中,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使学校文化能体现出自己的特色目标,成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校园文化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行为文化等若干层面,使它成为激励广大师生积极向上的推动力,促进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文化类特色包括校园文化、红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生态文明文化、三明文明文化等。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8年3月-4月):特色定位与规划。

  各校要着眼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立足学校现有教育资源的优势,传承优秀办学传统、挖掘地域历史、人文生态资源,确定本校特色发展方向及特色项目。在项目确定的过程中,不能闭门造车、长官意识,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师生、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反复讨论比较中形成共识。各校要按照“抓特色项目——建特色学校——创特色示范学校”的发展推进方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创建特色学校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规划要在客观分析学校的办学基础和现有特色建设基础上,明确提出学校创建特色项目、特色学校、特色示范学校的时间表(原则上每个阶段为2年),以及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具体措施,并分解为年度目标和学期目标,增强创建工作的连续性和计划性。

  第二阶段(2018年5月—2021年5月):特色培育与创建。

  各校围绕已确定的特色项目分层分类推进创建工作,特色建设学校要着眼于本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立足学校实际、结合传统积淀、挖掘各方资源,努力寻求突破,全面实施特色学校建设工作,形成促进学校特色发展的专项课程和系列活动,80%以上学生参与到特色项目中,学生潜能得到开发,有兴趣爱好和一定的特长。学生在各级比赛中获奖人数多,级别高,形成体现特色项目的学校课程材料和特色刊物,培育出教有特长、热心学校特色教育的教师群体。学校特色发展经验在县级以上交流推广,多次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达到相当的社会认可度。

  第三阶段(2018年9月-12月):特色申报与评价。

  各校要全面总结梳理本校传统办学特色,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和教育改革需求,选定学校特色项目,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县(市、区)教育局自主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申报。县(市、区)教育局聘请相关专家成立特色项目申报咨询评估组,对各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价。

  第四阶段(2019年3月—2021年6月):特色命名与推广。

  按照成熟一所评估一所原则,根据各地各校申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校教育特色成果进行评估、命名。同时举办教育特色经验交流推广活动,不断提炼特色学校建设成果。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学校自主发展成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进,真正形成三明品牌特色教育。

  七、评估与管理办法

  (一)评估办法

  1.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竞争入选”的方式,学校对照《三明市新时代特色学校评审标准与评分办法(试行)》(见附件2),自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学校,可提出申报市级特色项目,在90分以上的学校可提出申报市级特色学校,在95分以上的学校可提出申报市级特色示范学校。

  2.初审。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校申报的材料集中审核、分析比较,选择特色明显的学校,确定考核对象,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申请。

  3.验收。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到确定被考核的学校进行现场考评,主要采取听取学校校长的特色创建工作汇报,考察学校设施设备与环境、观摩特色展示、查阅档案资料、组织师生和家长座谈会、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了解学校特色建设情况,依据评估细则标准进行量化评估。

  4.命名。成熟一所命名一所,做到宁缺毋滥。专家评审组根据评估分值提出拟认定特色项目学校、特色学校、特色示范学校名单报市教育局,经审核研究、公示确认后,分别授予称号牌匾。对获得特色学校和特色示范学校给予政策或资金支持,名师名校长培养名额、“省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市中小学教师培养基地校”向特色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倾斜。

  5.成果运用。根据《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特色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明教初〔2016〕13号)和《三明市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工作意见(试行)》(明教中〔2011〕265号)等文件精神,对原来评估过的“管理标准化、普通高中特色发展、体育艺术”等特色项目,且成绩达到要求的学校,只需填写申报表,市教育局根据原来评估成绩、综合论证、评审给予命名。市首批41所特色项目学校直接确认,不需要重新申报特色项目学校。

  (二)管理办法

  特色学校创建实行动态管理,达到晋升高一级别条件的特色学校,可随时晋级申报。被授予各类称号牌匾的学校,自授予期始,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或抽查。经复查(抽查)合格的学校,可保持原称号;复查(抽查)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称号。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进特色学校建设是《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办学品位与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特色就是质量,特色就是品牌,特色就是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全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要积极营造氛围,广泛宣传,让社会、家长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思路和做法,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生家长对创建特色学校的理解与支持。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深化新时代特色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组员由办公室、组织部、思政科、人事科、初教科、中教科、职成科、督导室、体卫艺科、安全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督导科(室)、体卫艺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将特色学校创建活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教育系统、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每学年工作计划。各学校要建立校长负总责,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的管理责任体系,并健全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方面的保障机制。

  (三)加强业务指导。成立三明市创建特色学校专家指导组,聘请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地各校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巡回会诊、把脉、指导。邀请国家、省内外专家开设讲座和现场诊断指导。每年举办“教师和校长论坛”等活动,并适时组织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取经。

  (四)健全工作机制。创建特色学校活动,校长是关键,教师是主体,文化是引领,课程是核心,落实是重点,成长是目标。各地各校要充分调动学校管理层和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特色教育的特点,注重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特色教育的教学制度和促进学校特色发展的管理机制,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完善适应特色学校创建需要的各项保障机制。根据各校特色创建需求,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基建项目安排,仪器、图书等设备调拨上予以重点倾斜;在教师补充、选配和培训上予以优先考虑;在招生上享有自主招收部分特长生的权利;在课程安排上可自主开设特色选修课程,建设校本课程。各校应确保每学年公用经费不低于20%用于特色项目、特色学校建设和师资培训;学校教师相关特色内容的校本培训应每学期不低于6个课时。

  (六)注重考核评价。在创建过程中,各地要加大考核评价力度,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开展专项考评,切实调动各学校工作积极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内容。

  附件:1.三明市新时代特色学校创建申报表

      2.三明市新时代特色学校评审标准与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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