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教办函〔2026〕16号
市人社局:
《关于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的建议》(第007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目前,中小学高、中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是由省上统一确定,全省各地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是相同的,各地不能自行提高岗位结果比例。
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福建省幼儿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闽教师〔2024〕51号)等文件精神,对长期在乡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的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倾斜,提高乡村教师职称晋升机会,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职业吸引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一、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鼓励教师长期在乡村任教。
二、评审条件向乡村教师放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乡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作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化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考核。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可参与职称评审。
三、探索“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2022年和2023年,我市实施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可自主选择按城镇学校或乡村学校教师类别参加评审。乡村学校教师按乡村学校教师的定向评价标准申报“乡村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通过评审取得的定向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限于乡村学校定向聘任。
今后我局将坚持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改革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全面落实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的各项政策,拓展职业成长通道,让乡村教师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领导署名:刘铭盛
联 系 人:李宜韬
联系电话:8222954
三明市教育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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