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时间:2017-10-16 08:48

三明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闽财教2015〕75号)、《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15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比照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免学费”主要用于学校因免除学费而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助。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开支。

第七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文件精神,结合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实际工作,每周每人减免4-6课时的工作量。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组织评定时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第二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第九条  规范支付渠道。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办法,助学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专户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经银行批量发放至学生资助卡上。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通过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专户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学校账户中。

第十条  实行动态比例。“国家助学金”在全省按10%实行动态资助比例的前提下,全市平均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0%左右确定,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倾斜,学校可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 实现主动资助。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实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二条 确保精准资助。普通高中学校在规定的人数比例内,对申请资助的困难学生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困难类别的先后顺序予以确定:

1.第一类:包括建档立卡对象、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2.第二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②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③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④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⑤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的;⑥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⑦父母是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⑧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困难的;⑨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甄别受助对象。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资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①建档立卡对象,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汇总制表,提请县级扶贫部门审验,或学生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制表,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验,或学生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③孤儿,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或相关证明;④残疾学生(或残疾家庭学生),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制表,提请县级残联审验,或学生提供县级残联发放的残疾证;⑤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或所在军队相关证明;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明确补助标准。

①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两个档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学生按每年每生3000元标准补助;第二类学生按每年每生1700元标准补助。

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因免学杂费导致普通高中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杂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规范实施步骤。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

2.提出申请。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3.核实证件。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建档立卡对象学生信息,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对象学生审验表》(附件2),并送交相关市、县级扶贫部门审验盖章。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信息,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审验表》(附件3),并送交相关市、县级民政部门审验盖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残疾学生信息,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审验表》(附件4),并送交相关市、县级残联审验盖章。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信息,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在《三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4.评审认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实行两级评审制,即“班级评议、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班级评议记录表》(附件5),学校认定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6)和《三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

5.助前公示。学校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公示》(附件8)、《三明市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公示》(附件9)将拟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层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6.上报数据。①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上报本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受助学生信息。②每学期开学后第三个月第一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三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及国家助学金受助确认表》(附件10)和《三明市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确认表》(附件11),以纸质档形式送交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作为下达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7.资料建档。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按照《三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2)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料建档归整工作。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受助学生信息必须经过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规范发放程序。①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对各学校报送的《三明市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情况表》(附件13)予以审核,通过国家助学金专户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至相关学生资助卡中;②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对各学校报送的《三明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情况汇总表》(附件14)予以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国家免学杂费”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至学校。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财务管理,确保资助专项资金安全,切实将助学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机构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受助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九条 做好政策宣传。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合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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