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19-12-09 10:36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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